有关户外保险的购买
有关户外保险的购买1、一般户外人都只购买当天的保险,每天的支出是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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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购买长期险,一年购买一次,方便简单。在这里,推荐一款中国人寿的吉祥卡,具体内容如下: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元/份)保费合计(元/份)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300.OO元/年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00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60.00/天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00;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00;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00;飞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0000.00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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