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驴友”逃票问题的认识(转的)
最近媒体议论颇多的是“驴友”逃票问题。大多数人认为“驴友”翻山越岭、披荆斩棘、不辞辛苦“别无选择”的进入景区是一种逃票行为,是一种不文明的举止,甚至是违法行为。个人认为:这种认识不仅过于偏颇,更是对我们驴友的一种侮辱。理由如下:一、“驴友”爬山与游客进入景区游览的目的不同
游客进入旅游景区一般是按部就班的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管委会设计的行程、线路行走,甚至部分游客乘汽车、缆车到达景区后,拍几张照片就算完成了任务,证明自己来过此地。他们将旅游当成了一种炫耀自己经历的资本。当你向他打听景区风景如何时,他们只能回答“不错不错,去过了,看过了,好玩……之类的话,或者拿出自己拍的标准像,夸耀照片拍得如何如何。
而驴子爬山是将爬山活动当成一种锻炼身体的形式,爬山是过程,加强人与人的沟通是目的。在增强体质的同时,使自己心灵、知识、情感、体验得到提升和升华,顺便捎带着观景、拍照。“驴友”将爬山活动当成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怡人、怡情、怡心的人间幸事。“驴友”这种行为在局外人看来难以理解,一般不予苟同。俺家80岁的老娘就经常说俺:“你们成天爬泰山,瞧麻烦的,把家搬到泰山顶上算了!”。
“驴友”们热爱生活,珍惜生命,他们爬山涉水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探险。探险活动与他们的初衷相违背:荒山野岭他们不去,豺狼出没他们不去,悬崖峭壁他们不去。他们是一群热爱自然,喜欢无忧无虑,崇尚自由的群体,他们爬山喜欢走采药人走过的路,走山民走过的路,走牛羊走过的路,走驮马走过的路,他们绝不走没有路的“路”。同时,他们也不想走经过人类精工雕琢的石板路和台阶路。当“驴友”们身驼大包,汗流浃背,背带紧紧地扣在双肩翻越一座座高山,眼前被景区的一块指示牌挡住,上书四个大字:“游人止步”!我们如何选择?!脚下的路除了整饬一新的石板路、水泥路、台阶路、柏油路以外,别无下山之路时,他们进入景区怎么能被某些人称为“逃票”呢?怎么能被称为“不文明”呢?怎么能是“违法”呢!
二、景区之误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了没有,自然景区的票面上印的是“门票”二字,人工景点印的是“参观券”字样。例如:泰山、城市公园等自然景区票面上印的是“门票”,而水族馆、影视城、西游记宫雕塑等人工景点票面上印的是“参观券”。“门票”顾名思义,就是指从大门进的价格,更具体的说自然景区大门口。道理很简单:景区的门、景区的路是他们出资修建的,走人家的路,过人家的门,理应买人家的票。但是,请注意:门票的面值里并不含景区里面景色的价格!因为景区的景色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大家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据为己有或者有偿转让给他人占有和使用。泰山不是景区管委会垒的,红叶谷的树叶不是红叶谷管理处染的,趵突泉的水不是公园管理处挖的,他们凭什么圈个院墙,雇几个带红袖箍的人,吆五喝六堂而皇之的将人们的血汗钱装入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囊!或者将我们这些自然财富的拥有者公然拒之门外?!更可气的是一些著名自然景区挂上“人类自然遗产”的招牌后票价飞涨,这些“遗产”,是大自然和人类祖先遗留给我们的共同财富,他没有因人的高贵或人的贫富、年龄、地域、种族等等差距将此财产不均分配。当我们到这些“遗产”所在地赏风景、看人文、拜祭祖先的神灵时,却需要承担自己难以承受的高昂票价!当一些人由于自己收入低,将自己划为“非人类”时,那些说“驴友”逃票“不文明”、“违法”的人,你们心里不感到内疚吗?!
记得圣雄甘地说过:“文明的人民必须来自文明的执政者”。我为之查阅过国家有关文件,国家批准的景区收费许可证里没有土地部门的批文,也就是说国家没有认可将哪块山林、土地、河流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划给哪一个景区。咱们都知道,房产有土地证,是国家土地部门对房主土地所有权严格的指定,任何人进入院子不经过业主的同意,业主可以让你吃官司,进入人家院子在司法上叫“非法侵入”,业主可以打110报警,警察可以依据法律将你送上法庭。“驴友”翻山越岭,披荆斩棘、露宿荒山“别无选择”地走进属于他们自己一份的、人类共同拥有的自然财产时,怎么就是“逃票”呢?
什么是“不文明”?什么是”违法”?!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衡量标准。我们“驴友”虽然没有严格的组织,但是我们有铁一般的行为准则。参观水族馆,我们绝对买参观券,逛影视城我们绝对买参观券,看西游记宫人工雕塑等我们绝对买参观券,因为我们尊重建设者们的劳动。但对于那些将人类共同遗产据为己有的所谓的“管理者”,我们有权说“不”!
三、自然景区价格的构成
提起门票价格高的事,景区的管理者几乎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维护景区需要付出,我们清理景区卫生需要付出,我们需要给国家上缴利润”。“驴友”虽然是社会“弱势”群体,但他们绝不是“弱智”群体,他们虽然不知道景区维护、景区保洁、景区管理者工资等管理费用需要支出的具体价格,但是他们知道这部分费用再高也不至于每张门票几十元、上百元。其实“驴友”也明理,他们知道景区“只留下脚印、只带走照片”的规矩,他们为不留下垃圾一手攥着垃圾袋,一手抠着岩石攀,提着垃圾袋走几十里崎岖山路是常事。我们的口号是“宁可把生命留在山上,绝不将垃圾丢在山里”。当身边的游客遇到困难时,“驴友”们会义不容辞地伸出热情之手;看到个别游客破坏景区设施时,“驴友”们会挺身而出地上前制止;景区出现险情时,“驴友”们会毫不犹豫地协助景区管理人员处理。其实大多数“驴友”并不十分缺钱,他们只是不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高价门票。
四、“驴友”是景区开发的“鼻祖”,善待驴子“逃票”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众所周知,自然景区的第一批旅游者是现代“驴友”或”驴友”的祖先(如徐霞客)发现、开发的。在自然景区开发过程中,毫不夸张地说“驴友”们功不可没。自然景区在保持原生态时,在“驴友”的宣传、培养下,影响逐渐扩大,成为家喻户晓的景点后,引起“开发者”的关注,“开发者”见到有利可图后,铺一条路,修一个大门,破坏性地建几个亭子就成为所谓的开发,然后将“驴友”拒之门外。驴子翻山越岭无路可走,来到景区就是所谓的“逃票”,这不是霸王逻辑又是什么?
自然景区的管理者们,你们心平气和的想一想,“驴友”所谓的“逃票”对景区建设功不可没,你们实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你们要善待“驴友”逃票行为。理由如下:
(一)善待“驴友”是增强国民素质的需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素质提高很快,国民在吃好、穿好的同时,对精神文明的需求,身体健康的提高要求更加强烈。老百姓利用各种形式强身健体,他们有的喜欢球类活动;有的喜欢跑步活动;有的喜欢背上大包,爬山涉水“驴行”。“驴友”将爬山活动当成锻炼身体的方式,这与一般游客游山观水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自然景区将风景秀丽的群山圈起来搞所谓的开发,将“驴友”锻炼身体,享受大自然赋予人类山林化为己有,“驴友”们心里能平衡吗?“驴友”爬山走到别人开发挣钱的景区,他们想不“逃票”都不成!
(二)善待“驴友”对景区建设、开发利大于弊。
其实在国民旅游人口中能像“驴子爬山越岭,披荆斩棘走到景区里的人并不多,虽然”驴友”“逃票”看似好像给景区票款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景区管理者应该明知的看到,“驴友”这个群体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天南海北,他们与一般游客相比,相机配置比一般游客高;照相技术比一般游客高;文化素质比一般游客高;计算机水平比一般游客高;对景区宣传力度比一般游客大;给景区的破坏却最低。让这部分占国民旅游人口比重微乎其微的人进入景区,对景区建设利大于弊。一个明智的自然景区管理者,没有必要为之大惊小怪。
(三)善待“驴友”符合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目前党中央在各种会议上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国家的政策要符合民意,代表人民的意愿等等。“驴友”在爬山强身健体的同时,将国家富民政策带到偏僻的农村,将改革开放的信息传递到欠发达的地区。可以这样说,凡是有几年“驴行”经历的人,那个没有一帮偏僻农村,国家欠发达地区的朋友,数年前我到四川阿坝自治州“驴行”,与一家藏民交上了朋友,我将济南改革开放的信息传递给他们,后来他们来到济南工作,使他们走上脱贫致富道路;几年前我们到河北赞皇嶂石岩“逃票”“驴行”,遇到一个即将失学的女孩,在问清是由后,众“驴”慷慨解囊;济南爱心户外联盟今年到临沭县救助贫困学生等等,这些是“举止不文明”人做的吗?
(四)说“驴友”“逃票”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说“驴友”“逃票”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请问这在国家有哪条法律、法规上写着!国家《治安处罚法》写着?《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写着?《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写着?反正我找了几天没有找到。我们“驴友”是弱势群体,但是决不是弱智群体,按照《经济法》的解释,门票视为景区的向游客发出的要约形式,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视为要约成立,景区的管理条例视为要约条件,只要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客必须无条件服从景区的管理,当然景区也必须按照规定保证游客人身安全。“驴友”翻山越岭进入景区,等于没有与景区签订买卖协议,不能享受景区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保证、服务,最多是出现问题后果自负,或者是有偿服务罢了。说“驴友”翻山越岭行为属于违法,是不文明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1_1:}说的太好了赞! 支持。驴和旅有本质区别。
现在景区都开发过度了。 写的好,说的妙,看的我只叫好! 我们那是穿越,不是逃票{:18_174:}